4月1日起减增值税 5月1日降社保费率 附:减税降费疑难点30答:网投十大信誉可靠平台
两会陈诉2019年两会上的政府事情陈诉陈诉已经给出了清晰的政策动向:增值税税率16%→13%,10%→9%,税率6%保持稳定。凭据最新消息,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5月1日就要降社保费率。
1、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权威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通告)第五条划定“转挂号日前一连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一连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凌驾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挂号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挂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尺度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尺度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划定执行。”问: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转挂号日前一连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一连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凌驾500万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选择转挂号为小规模纳税人?答:可选择转挂号为小规模纳税人。2、问:2019年可选择转挂号的纳税人规模是什么?答:转挂号日前一连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一连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凌驾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挂号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可选择转挂号的纳税人,涵盖包罗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通告)第十条划定,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治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尺度调整后,月销售额未凌驾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尺度同步伐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根据现行划定执行。
”问:住宿业、鉴证咨询业、修建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尺度是否同步从月销售额凌驾3万元(季度销售额凌驾9万元)调整至月销售额凌驾10万元(季度销售额凌驾30元)?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巨细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规模等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8号)划定,自2019年3月1日起,住宿业,鉴证咨询业,修建业,工业,信息传输、,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住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治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尺度的限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通告)第十条划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凌驾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治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灵活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凌驾10万元的,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治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灵活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未使用增值税发票治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凌驾10万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税发票治理系统,而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答:(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凌驾1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治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灵活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未使用增值税发票治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凌驾10万元,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治理系统推行规模。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治理问题的增补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划定,未到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这里的起征点金额是几多?是否根据通告2019 4号提高到月不凌驾10万元(季30万元)?答:增值税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执行。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通告)第四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小我私家,接纳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凌驾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治理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问: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接纳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凌驾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答: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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